抗击新冠疫情苏州发布“惠外”十二条支持外贸企业疫情期间稳定发展
7日晚间,苏州市公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简称《苏“恵外”十二条》),将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贸易便利化四种途径,在疫情期间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苏“恵外”十二条》提出要支持进口医用防护口罩(N95)、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等紧缺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对企业进口上述紧缺疫情防控物资,参照国家对于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贴息政策,给予进口补贴。对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投保的进口预付款保险费率降低50%,保费予以100%的补贴。鼓励企业为跨境电商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相应的保险费率降低30%,保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同时,《苏“恵外”十二条》也提出稳定外贸企业在手订单、确保企业物流运输通畅等保障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的举措。
《苏“恵外”十二条》还积极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出充分发挥中欧班列(苏州)的进口功能、跨境电商进口功能以及国家级进口平台载体优势,增加农产品、药品、资源性产品的进口规模,保障市场供应。对外贸企业在疫情期间投保的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险费率降低30%,保费予以50%补贴,支持企业实施出口货物转内销。对已发生的境外展会展位费用也将给予补贴。
实施原产地证书“不见面申领”;及时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调整滞纳金、滞报金起征日等措施则被用于推进贸易便利化。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苏“恵外”十二条》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完)